盜用文章照片

本篇主要討論香港TravelLiker愛遊人旅行社盜用個人部落格文章所涉及民法及著作權法相關法律問題說明。

案例事實:香港的TravelLiker愛遊人旅行社於2017/7/18在其官網發布的【韓國潭陽郡】水杉林蔭道 超美散步路線文章中未經個人授予著作權盜用筆者兩張照片,筆者見狀立馬至該臉書粉絲團留言,TravelLiker 愛遊人遂至照片出處文章中私密回覆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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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TravelLiker 愛遊人盜用照片回覆內容所涉相關法律問題爭點分述如下,

第一,上一任作者失誤無法追究?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自己將沒有授予著作權的照片放上自己官網的行為本身就是一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公司法人就是侵權行為人,須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次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故退萬步言,若是員工盜用照片,公司仍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盜用照片文章人附上照片文章出處是否代表可以免責?

本件TravelLiker 愛遊人非完成該照片製作之行為人,非著作人亦無著作權應屬無疑。該旅行社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使用照片,只可能主張合理使用他人照片文章而免責。唯主張合理使用他人照片文章須符合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中第四節著作財產權之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及第五款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本件旅行社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係作為自己商業營利使用故不得主張合理使用,仍須負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盜用文章照片

見狀立馬至TravelLiker愛遊人臉書粉絲團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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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照片截圖,共兩張照片被盜用。

TravelLiker愛遊人旅行社(旅行牌照號碼: 354024)

地址:香港荃灣灰窰角街12-16號派龍中心6樓B室

臉書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TravelLiker/

官網 https://www.travelliker.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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